联系我们

姓名:凌灿伟
手机:15881838374
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您当前的位置: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合同纠纷>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民间借贷的民事起诉状
`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民间借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4-12-28 22:12:27

分享到:0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民间借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汉族,出生于19972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702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

被告:程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10XX日,身份证号码513701198310XXXXXX,住四川省巴中市,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大竹工伤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并从204年5月1日起至偿还清时止按照2023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     2040元;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3年3月26日被告跟原告打电话,表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并于2023年3月26日、27日、28日通过微信转账将100000元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偿还,2024年4月5日原告找到被告的父母,被告的父母代为偿还了10000元借款,剩余90000元借款未偿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借了《欠条》,约定被告欠原告90000元,2024年4月30日还30000元,剩余60000元在2024年年底偿还,若不还则律师代理费、误工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到至今仍未偿还借款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民间借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汉族,出生于19972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702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

被告:程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10XX日,身份证号码513701198310XXXXXX,住四川省巴中市,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大竹工伤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并从204年5月1日起至偿还清时止按照2023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     2040元;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3年3月26日被告跟原告打电话,表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并于2023年3月26日、27日、28日通过微信转账将100000元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偿还,2024年4月5日原告找到被告的父母,被告的父母代为偿还了10000元借款,剩余90000元借款未偿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借了《欠条》,约定被告欠原告90000元,2024年4月30日还30000元,剩余60000元在2024年年底偿还,若不还则律师代理费、误工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到至今仍未偿还借款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电话联系

  • 15881838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