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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转载离婚案件中夫妻间婚内借贷如何认定借贷效力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2-05 15: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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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转载离婚案件中夫妻间婚内借贷如何认定借贷效力

在所有的离婚案件中,其中一部分离婚案件出现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偿还婚内借款的诉讼请求。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婚内夫妻间借贷的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否应当偿还该笔借款?借款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作出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通过1张图为您梳理离婚案件中夫妻间婚内借贷的4个审理要点。

  案情回放

  原告唐某与被告于某于2006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现原告起诉离婚,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被告认为该笔借款产生于婚内,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拥有债权,被告负有债务,两者相互抵消,无需归还。因双方并未就是否归还、归还时间及金额等作特别约定。故,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一是婚内夫妻间借贷的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二是借款方是否应当偿还该笔借款;三是借款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借款用途是否符合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五是在偿还的前提下借款方需要偿还多少。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审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从该条文的性质上看,夫妻双方均系民事主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本质上与一般借贷并无区别,故婚内夫妻间的借贷应当属于适用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离婚时借款方负有偿还义务。

  当然,此类借贷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借款来源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在离婚时,借款协议上未作特别约定的,借款方应当偿还出借方未偿还部分的一半。

  审理思路

  审理思路流程图

1. 审查借款协议内容是否对还款方式、时间、金额作特别约定,以便判别离婚时借款方应当补偿出借方的金额基数、补偿方式及时间

  婚内夫妻间发生的借贷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在离婚时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处理。若借款协议上明确载明了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则离婚时借款方需按照约定偿还出借方。比如,甲、乙系夫妻,婚内甲出借给乙10万元,借款协议上约定乙需偿还甲5万元,则离婚时,乙就应当依约偿还甲5万元;若借款协议上约定了乙偿还甲20万元,则离婚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乙就需要依约偿还甲20万元,而不是实际出借的10万元。当然,在审理时也需要考虑到婚内夫妻双方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不是很清楚以及双方的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而综合判定、妥善处理。

2. 审查借款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便认定夫妻双方对借款来源是否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个人事务的话,无特别情况,离婚时借款方就需要返还出借方借款金额的一半。但是,出借方举证证明了出借资金系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的,则借款方对出借资金不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用于个人事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借款方就必须偿还全部借款金额。当然,若夫妻双方在婚内对于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了全部归各自所有,自然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内夫妻间发生了借贷,双方便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审查借款用途是否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以便判断离婚时借款方是否有必要对出借方进行返还或补偿

  若婚内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而非家庭或夫妻双方生活的,离婚时借款方就有必要进行返还或补偿。对于是否为个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经营所投资的财产是否已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经营中是否完全由借款方经营管理,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参与经营;(4)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等。比如,甲、乙系夫妻,婚内甲将共同财产10万元出借给乙,乙用该笔借款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甲经常使用公司财产为其个人或家庭生活,则此时就不宜认定该经营活动是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对于是否系其他个人事务,可以采用排除法加以认定,即看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或是否是为了共同生活。比如,甲、乙系夫妻,婚内甲将共同财产10万元出借给乙,而乙将该笔钱款用于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则乙的行为就不属于办理个人事务。但若乙将该笔钱款给其朋友买车,则乙的行为就属于办理个人事务。

4. 审查借款归还情况,以便确定协议未约定还款金额时,借款方应当返还或补偿出借方的金额基数

  婚内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在双方未约定还款金额且用于非家庭和夫妻双方的情况下,若借款方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离婚时借款方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若夫妻中的借款方没有偿还全部借款,离婚时借款方应当偿还全部借款的一半;若夫妻中的借款方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则离婚时借款方仍应当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至于已经偿还的那部分借款,由于已经计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离婚时可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统一处理。比如,甲、乙系夫妻,婚内甲将共同财产10万元出借给乙,而乙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事务,若乙在婚内归还了4万元,则该4万元可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进行统一分割处理,但对于剩余未归还的6万元,乙在离婚时仍需要偿还一半计3万元。

 

 

 

大竹县离婚律师转载离婚案件中夫妻间婚内借贷如何认定借贷效力

在所有的离婚案件中,其中一部分离婚案件出现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偿还婚内借款的诉讼请求。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婚内夫妻间借贷的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否应当偿还该笔借款?借款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作出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通过1张图为您梳理离婚案件中夫妻间婚内借贷的4个审理要点。

  案情回放

  原告唐某与被告于某于2006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现原告起诉离婚,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被告认为该笔借款产生于婚内,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拥有债权,被告负有债务,两者相互抵消,无需归还。因双方并未就是否归还、归还时间及金额等作特别约定。故,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一是婚内夫妻间借贷的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二是借款方是否应当偿还该笔借款;三是借款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借款用途是否符合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五是在偿还的前提下借款方需要偿还多少。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审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从该条文的性质上看,夫妻双方均系民事主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本质上与一般借贷并无区别,故婚内夫妻间的借贷应当属于适用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离婚时借款方负有偿还义务。

  当然,此类借贷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借款来源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在离婚时,借款协议上未作特别约定的,借款方应当偿还出借方未偿还部分的一半。

  审理思路

  审理思路流程图

1. 审查借款协议内容是否对还款方式、时间、金额作特别约定,以便判别离婚时借款方应当补偿出借方的金额基数、补偿方式及时间

  婚内夫妻间发生的借贷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在离婚时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处理。若借款协议上明确载明了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则离婚时借款方需按照约定偿还出借方。比如,甲、乙系夫妻,婚内甲出借给乙10万元,借款协议上约定乙需偿还甲5万元,则离婚时,乙就应当依约偿还甲5万元;若借款协议上约定了乙偿还甲20万元,则离婚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乙就需要依约偿还甲20万元,而不是实际出借的10万元。当然,在审理时也需要考虑到婚内夫妻双方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不是很清楚以及双方的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而综合判定、妥善处理。

2. 审查借款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便认定夫妻双方对借款来源是否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个人事务的话,无特别情况,离婚时借款方就需要返还出借方借款金额的一半。但是,出借方举证证明了出借资金系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的,则借款方对出借资金不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用于个人事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借款方就必须偿还全部借款金额。当然,若夫妻双方在婚内对于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了全部归各自所有,自然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内夫妻间发生了借贷,双方便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审查借款用途是否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以便判断离婚时借款方是否有必要对出借方进行返还或补偿

  若婚内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而非家庭或夫妻双方生活的,离婚时借款方就有必要进行返还或补偿。对于是否为个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经营所投资的财产是否已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经营中是否完全由借款方经营管理,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参与经营;(4)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等。比如,甲、乙系夫妻,婚内甲将共同财产10万元出借给乙,乙用该笔借款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甲经常使用公司财产为其个人或家庭生活,则此时就不宜认定该经营活动是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对于是否系其他个人事务,可以采用排除法加以认定,即看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或是否是为了共同生活。比如,甲、乙系夫妻,婚内甲将共同财产10万元出借给乙,而乙将该笔钱款用于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则乙的行为就不属于办理个人事务。但若乙将该笔钱款给其朋友买车,则乙的行为就属于办理个人事务。

4. 审查借款归还情况,以便确定协议未约定还款金额时,借款方应当返还或补偿出借方的金额基数

  婚内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在双方未约定还款金额且用于非家庭和夫妻双方的情况下,若借款方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离婚时借款方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若夫妻中的借款方没有偿还全部借款,离婚时借款方应当偿还全部借款的一半;若夫妻中的借款方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则离婚时借款方仍应当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至于已经偿还的那部分借款,由于已经计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离婚时可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统一处理。比如,甲、乙系夫妻,婚内甲将共同财产10万元出借给乙,而乙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事务,若乙在婚内归还了4万元,则该4万元可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进行统一分割处理,但对于剩余未归还的6万元,乙在离婚时仍需要偿还一半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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