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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1-08-21 23:08:47
案情:大学生情侣趁教室无人,在教室里偷偷发生关系,而这一过程被教室监控视频拍摄下来,后该视频被他人传到互联网上,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该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或许有人认为,情侣之间发生的不雅视频视频属于淫秽视频,其实这是不严谨的。在“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等。情侣之间自然发生的亲密行为被监控拍摄下来的视频,并不属于刻意进行具体描绘的性行为,也不属于故意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情侣之间的自然亲密行为,并没有故意进行描绘和故意进行宣扬的意图,只是不小心被监控拍摄下来,被他人传到网上,不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淫秽视频,因此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那种为了传播而刻意发生的行为进行拍摄并传至网络才能认为是传播淫秽物品。
二、将他人的不雅视频擅自传到微信群涉嫌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将他人的不雅视频擅自传到微信群,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涉嫌“侵犯隐私”的治安违法行为,可以拘留罚款处罚。比如,发到小范围朋友圈,没有引起大面积扩散,之后及时消除影响,可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2、将他人的不雅视频擅自传到微信群,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公民个人隐私,不雅视频属于当事人隐私也属于个人信息。比如,将他人的不雅视频擅自传到微信群,后引起广泛转发,在互联网上广泛扩散,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学习、工作,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负担,甚至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自伤、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将他人的不雅视频擅自传到微信群涉嫌民事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典》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