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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男女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2-03 2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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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男女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仅看这条,赠与合同有点像诺成合同,但186条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样一来赠与合同就符合了实践合同的特征。

实务中,除了具备公益特征的赠与,都是按照实践合同来处理赠与的,只要财物所有权转移,那么赠与合同就成立了,除非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能随意撤销。

法定撤销只有三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不会签订合同,因此就需要判断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因为“彩礼”,就是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就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的“彩礼”。

2、赠与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现在男女双方谈恋爱,有时在微信里发个“999”元,“666”元数额不等的红包,有时会送首饰,甚至是车辆、房产,还有的送对方出国留学的所有花费(吃瓜群众表示不理解迷之自信),可以说金额有大有小,有金钱也有实物,那么这其中到底哪些算是“彩礼”呢?即:“彩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有的说以赠送财物的金额大小来判断,有的说以订婚后到结婚前这一段期间赠送的大额财物为标准,但其实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什么是金额大小?什么是订婚前后?难道订婚前给付的就不叫彩礼吗?所以只能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根据赠送方及当地实际情况),车辆、房产和单笔大额现金都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有网友问10万元现金是否属于大额现金?这个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并没有绝对的标准。)

3、赠与合同、借贷合同还是不当得利。

赠与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会以赠与合同来主张,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基本都是以借贷关系和不当得利来要求返还。

赠与方的证明责任相对小一点,只要证明实际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就行了,受赠方的举证责任就大一些,要证明属于赠与合同,而且还不属于彩礼。一般来说,男女双方恋爱期间都会有很多的电话和信息记录,而且还有共同旅游、住宿甚至同居的记录,就更能说明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的是,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是已婚的情况,赠与方的配偶可以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共同决定为理由,撤销这个大额的赠与,某教授和某空姐小三的故事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有人说了,谈恋爱的时候也不知道对方是不是已婚,被欺骗了怎么办?还有的是正常恋爱,分手的时候打了个欠条,要给付对方“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等,是否有效呢?

首先被欺骗的情况,是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的,现在已经有不少案例支持这种要求,其次对于那些“分手费”之类的协议,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总之,擦亮双眼,寻找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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