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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8-09 18:08:08
4月27日上午,桐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董某、姚某某分别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工伤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初至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董某、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商议为缅甸上家“刷流水”,转移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资金。期间三人分工明确,约定平分获取的提成。2021年7月,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转移资金,仍提供其名下四张银行卡给上家“跑分”,共计入账160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董某、姚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属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网络技术的发展,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为此,国家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部署开展了多次“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等不法行为,使得这两类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特别是“帮信罪”在2021年已位居各类刑事犯罪的第3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年轻人作为网络平台的最大受众体,一些年轻人为贪图赚“快钱”、“安逸钱”,简单认为将银行卡借给别人没关系,即便认识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也抱有侥幸心理,没想到自己会触犯了法律,身陷囹圄。本案三名被告人都是“90”后和“00”后青年,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因贪图小利,最终人财两空。因此,请大家切勿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借给他人使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延伸阅读: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对触犯该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新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