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手机:15881838374
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1-01 18:01:36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3XXX
被申请人:罗某某,女,汉族,出生于2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5XXX
被告:唐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3组,联系电话:1XXXX(系罗某某母亲)
被告:罗某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XXXX(系罗某某父亲)
申请人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24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24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唐某某、罗某某1、罗某某共同赔偿申请人何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79845.84元,并对该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仅判决唐某某、罗某某1赔偿何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79845元,未判决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
1、原审人民法院以庭审中唐某某、罗某某1、何某某均未提交罗某某有经济能力的证据,从而认定罗某某没有经济能力,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判决唐某某、罗某某1赔偿何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79845元,而未判决罗某某承担责任,明显错误,罗某某是否有经济能力,该举证责任在于罗某某、唐某某、罗某某1,而不能将举证责任交给何某某,无论罗某某是否有经济能力,何某某都没有举证的能力。且诉讼时罗某某已经年满19周岁,未读书,在外务工,有经济能力。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罗某某、唐某某、罗某某1共同赔偿何某某,并承担连带责任。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离婚律师
2、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罗某某,应当由罗某某承担责任,唐某某、罗某某1作为罗某某的父母,在其未成年时,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而原审人民法院未判决罗某某承担责任,使直接侵权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明显显失公平、正义,难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3、若一直不判决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唐某某、罗某某1又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何某某的所有赔偿款项均无法实现,且作为直接的侵权人罗某某则逍遥法外,即便是有财产,均不能将其作为被执行人,受害人何某某的赔偿款项将遥遥无期,且受害人从发生交通事故到至今,一直在医院住院,需要人照顾护理,此次交通事故对何应菊及亲属严重的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时至今日罗某某1、唐某某未对何某某任何赔偿,也未垫付医药费。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认定的事实错误,且未查清,因此,该判决错误。故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望依法支持其再审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