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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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1-11-13 10:11:34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0119X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XX号XX栋XX单元10楼1号
女方:陈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X年9月8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XXX,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木头乡XX村XX组XX号
男女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购买了一套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162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2020年12月28日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162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归男方王某某所有,该房屋的按揭款由男方王某某偿还。男女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位于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162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的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同意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162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以下简称上述房屋),男女双方各占一半的产权份额,即房屋的装修、之前的所有房款、按揭款,男女双方均享有一半的份额,具体为各享有50%的份额。
二、上述房屋的归属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不以2020年12月20日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三、上述房屋男女双方均享有占有、使用、出租、出售的权利,但是男方不得私自将上述房屋出售、抵押等。
四、若女方通知男方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为男女双方共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五、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房屋为男女双方共有之外,其余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大竹离婚律师
六、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