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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民事赔偿问题探析‖大竹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8-05 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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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民事赔偿问题探析‖大竹律师

  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蔓延,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面临困惑。本文旨在探讨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民事赔偿问题,以便引起大家对该类问题的关注和探讨。
  首先要明确工伤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和范围。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二是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涉及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第三人造成工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除了可以就民事侵权主张侵权之诉外,还可以就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请,是否该并行不悖,还是该择其一,然后再通过另一种方式弥补差额,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差赔偿”还是“双倍兼得”?对此问题,法律没有完整统一的规定,理论界争议不断,审判实务上更是做法不一。
  处理第三人造成工伤的,笔者赞同“双倍兼得”赔偿,理由如下:
  一、传统观念中的“补差赔偿”,主要源于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应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采取“补足差额”。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其主旨、规定与上位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相违背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所以应转变旧观念,从更加有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做到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双倍兼得”。
  二、现阶段处理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引发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第三人造成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获得双重的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28日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答复中,《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对此明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双倍兼得”的直接答复,已经为许多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直接适用。
  三、劳动者获得“双倍兼得”,但不应该包括医疗费用。根据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通过该最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基金对支付的医疗费有追偿权,这也就说明了医疗费用不存在“双倍兼得”
  另外应当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是否该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本由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责任。这既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能促使用人单位依法未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以合法减轻自己的劳动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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