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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侵权人虽已年满十八周岁 父母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琐事殴打清洁工,侵权人的父母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侵权人在案件审理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由于侵权争议发生时侵权人不满十八周岁,现又无经济来源,故本院判决其父亲(原监护人)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7月28日20时许,张某某在虎林市步行街信用联社家属楼门口,因为清洁工李某某扫地的扫把碰到张某某的鞋,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而后张某某将李某某殴打致伤。为此李某某受伤在虎林市人民医院住院13天,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外伤、胸部外伤,支出药费2766.71元。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医药费2766元、误工损失1100元(55天×20元)、住院护理费260元(13天×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13天×15元),合计4321元。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另查明,虎林市公安局曙光边防派出所对被告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扫地过程中的琐事发生争执,继而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后果,对此被告具有过错,并已被公安部门予以相应处罚。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在本案争议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现在虽然已满十八周岁,但由于没有经济能力,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原监护人张忠义承担。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由被告张某某的原监护人张忠义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