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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谚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且该除斥期间不发生法律上中止、中断的效力。 期间届满,形成权等实体权利消灭。
“除斥”二字实为翻译的舶来词,有人意为“排除、排斥”之意。其也称为不变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即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也不仅仅是形成权,还包括其他一些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保证期间),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需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不似诉讼时效只是针对胜诉权的抗辩权,法院不可主动援引,但对于除斥期间也可主动依职权审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基于重大误解的特殊性,其撤销权消灭期间为90日。
根据本条规定,不同类型撤销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不同的,实务中应注意:
1.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这是指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2.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的,这是指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情形,以及应当受胁迫而试试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这里没有应当知道这种主观心理。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一对难兄难弟,常常让无数的人搞混淆了,简单说几句,仅供参考!
一、时效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开篇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的睡眠者”;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稳定下来。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即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财产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对该项财产取得所有权的制度。
成立条件:(1)无权占有人对他人财产取得占有;(2)其占有须为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3)该占有须为持续不间断占有并使法定期间届满。(来自网上)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行使权利。要求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上心,受损后及时主张权利,并不是要求权利人一受损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并不限制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既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方式能够避免权利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失去法律保护。所谓及时行使请求权,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越早越好。
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暂无适用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法律对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设定了一个时间段,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的不同而长短不一,一般性的诉讼时效期间在3年,有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比较短,经过法律规定的这段时间,权利人仍然可以请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不再对他的请求权予以保护。所谓不再予以保护,就是指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责任,那么义务人就可以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 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