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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怀孕后逼婚未果向情人索要10万分手费不成,反被情人原配羞辱||大竹县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8-15 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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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怀孕后逼婚未果向情人索要10万分手费不成,反被情人原配羞辱||大竹县律师

▼未婚先孕向男友索要分手费

近些年,因恋人分手,一方提出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这样的纠纷越来越多。近日,一位小三怀孕逼婚未果,让男方打10万欠条作分手费,那么,逼迫男方打欠条作分手费,两人的借贷关系成立不成立?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大竹法律援助律师

阿军和小芳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虽然知道阿军有自己的的家庭,小芳仍被阿军幽默的言谈和英俊的外表吸引,两人很快坠入情网。好景不长,2017年6月,小芳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向阿军提出要求,让阿军跟老婆离婚,阿军并未答应。僵持两个月后,小芳找到阿军说,“你不离婚也可以,给我10万元分手费,我们分手,再无瓜葛。”阿军称自己没钱,小芳逼迫阿军写下了10万元欠条,二人分手。

分手后,小芳多次拿借条找阿军索要10万元分手费,甚至让催债公司上门催债、跟踪其家人,并未要到钱。随后,小芳拿着10元的借条将阿军告上法庭,称两人存在借贷关系,阿军应归还欠款10万元,阿军则变成借条是自己被迫打下的,自己并不欠对方钱。阿军的妻子知道了这件事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芳归还阿军花在小芳身上的夫妻共同财产。

▼小芳和阿军的借贷关系成立吗?

恋爱一方向另一方主张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因“有名无实”而导致无效。

在我国,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恋爱分手、离婚,都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

在本案中,阿军和消防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两人之间的转账相当,并未发生实际的借贷关系,欠条因为“有名无实”而无效。

▼丈夫将夫妻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能主张要回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认定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是日常生活需要的消费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第三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阿军确实存在赠与小芳财产的前提下,阿军原配妻子的行为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三生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所以,小三的孩子也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婚姻不是儿戏,无论任何一方出轨都会给整个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更会给孩子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或许还有来自小三的“欺骗”,出轨有风险,且出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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