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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9-02 17:09:56
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性权利类型总结‖大竹县律师
一、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合法有效成立的所有权一般能排除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就特定房屋已作出明确约定,被拆迁人对该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优先权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就该房屋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
【共有财产】生效的法律文书体现国家意志,在涉及共有权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不能拒绝分割共有财产。
【动产物权】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基于购买机动车的目的,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款项且实际占有机动车的,符合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应当认定案外人已就该机动车取得所有权,可以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
【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约定】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是明确的,在双方并非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
【他人账户资金】货币作为特种物,“占有即所有”是其基本原则。因此,通常不存在案外人提出实体权利异议的情形。但如果账户内的资金已经特定化,能够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区分,则可以阻止强制执行。
二、基于债权物权化:
【租赁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涉及租赁权的实体权利的,当租赁合同成立在执行强制措施之前,承租人已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情况下,对其主张排除执行的请求应予支持。大竹律师 大竹县合同律师
【预告登记】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性权利。
【以房抵债】以房抵债情形中,存在真实以房抵债协议前提下,实际占有人的占有构成准物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可以排除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若欠缺合法要件,则以房抵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三、法律予以特别保护的债权
本文中一般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中的权利客体一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一手房以外的其他房屋销售行为,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中的权利客体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一手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示: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作为已经依照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支付不动产对价等义务的买受人,其对该不动产享有的预期物权在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选择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
【一般不动产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四、普通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考虑因素:
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不能排除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的 强制执行。
【否定性因素】
【肯定性因素】
五、关于虚假登记:
【借名买房】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公示公信原则,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借名买房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执行人的效果。
【隐民股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内部关系,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果,隐名股东主张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借用银行账户】货币所有权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占有即所有”原则,故借用账户情形下,货币真正所有权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排除强制执行。
六、另案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七、关于担保物权
原则上担保物权权利人因强制执行后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也能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后申请优先受偿维护自身权益,故担保物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但如果强制执行实质性损害案外人优先受偿权,则案外人可以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特定质权】
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实现质权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或者请求不得扣划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八、其他情形
【被执行人申请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九条 :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三人反悔并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