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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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4-10-16 23:10:12
大竹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邓某,女,汉族,出生于2000年4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392220000427XXXX,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联系电话:
答辩人邓某针对原告许某友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许某友向答辩人邓某的转账性质,应当是一般赠与,并不存在附条件赠与,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
具体理由:双方在开始交往至交往结束,并没有约定所有的转账系附条件的赠与,即没有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在法律上男女谈恋爱附条件赠与仅仅为彩礼,而结合原告向答辩人的转账,所有的转账金额较小,且双方并没有谈论过结婚或则订婚,不符合彩礼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向答辩人的转账不是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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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主张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具体理由:原告与答辩人交往期间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仅仅因原告要求答辩人到原告所有地与其共同生活,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认为是欺骗,即答辩人并不存在欺骗原告及侵害原告的人格权。若原告坚持认为侵犯人格权,则原告可以另案起诉,而不是在本案中解决。
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不属实。
具体理由: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向其索要钱财,欺骗原告等明显不属实,答辩人不存在欺骗原告,更不存在向原告索要钱财,所有的转账系原告自愿赠与的。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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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邓某,女,汉族,出生于2000年4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392220000427XXXX,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联系电话:
答辩人邓某针对原告许某友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许某友向答辩人邓某的转账性质,应当是一般赠与,并不存在附条件赠与,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
具体理由:双方在开始交往至交往结束,并没有约定所有的转账系附条件的赠与,即没有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在法律上男女谈恋爱附条件赠与仅仅为彩礼,而结合原告向答辩人的转账,所有的转账金额较小,且双方并没有谈论过结婚或则订婚,不符合彩礼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向答辩人的转账不是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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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主张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具体理由:原告与答辩人交往期间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仅仅因原告要求答辩人到原告所有地与其共同生活,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认为是欺骗,即答辩人并不存在欺骗原告及侵害原告的人格权。若原告坚持认为侵犯人格权,则原告可以另案起诉,而不是在本案中解决。
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不属实。
具体理由: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向其索要钱财,欺骗原告等明显不属实,答辩人不存在欺骗原告,更不存在向原告索要钱财,所有的转账系原告自愿赠与的。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