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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转载二手车是事故车可否“退一赔三” 法院:被告不属于欺诈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1-10-11 22: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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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转载二手车是事故车可否“退一赔三” 法院:被告不属于欺诈

 

台海网5月26日讯 据晚报报道 阿伟(化名)在二手车交易平台买了一辆车,开了几个月后,经检测发现,这辆车居然是一辆事故车。阿伟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还要求对方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损失。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终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争议

  买来的二手车有故障检测发现存在碰撞痕迹

  2017年7月,阿伟在二手车交易平台看中了一辆轿车,卖方为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当天在平台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阿伟来到该公司经营门店勘验车辆,双方随后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除了成交价格以及上牌、过户等事宜外,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如该车辆属重大事故车,购车人有权要求退车,该网络科技公司应在3个自然日内退还全额车款,并配合完成车辆回收及退车过户等手续。

  几天后,该车辆顺利过户至阿伟名下。

  过了几个月,阿伟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到,汽车仪表盘一直显示安全气囊异常。2018年2月,阿伟将车送到4S店检修,检测发现这辆车存在3处严重碰撞、修复痕迹,被认定为事故车。

  审理

  被告应当退购车款原告要求三倍赔偿没有依据

  原告阿伟认为,检测报告显示讼争车辆为事故车,但被告公司在双方交易时故意隐瞒了该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向其赔偿经济损失77.4万元。

  被告网络科技公司则辩称,讼争车辆在交易时的车况符合合同约定,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车况后,原告当时也确认并表示接受。因此,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讼争车辆经检测为事故车,原告阿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另外,原告在购车时明确知道二手车质量上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明知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而出售的事实。因此,对于阿伟提出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此前签订的购车协议,被告应向原告阿伟返还购车款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6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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