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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1-08-24 23:08:23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此复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