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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明知赌博还借钱给他人,起诉至法院能要回吗?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如贩毒、赌博、走私等),应拒绝借款人的借款请求,否则不但双方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而且出借人的这种民事权益系非法债务,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会严重损害出借人的利益。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中最好写明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表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已就借款用途进行了核实,并且也为了防止借款人后来不想还款,在出借人起诉后,借款人向法庭陈述时故意说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就知道是用于非法用途,虽然仅是借款人的陈述,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但会影响法官内心对出借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条文上看,赌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所以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遭赖账后请求还钱的愿望会落空。
为了更好的理解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而出借款项,该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相关的实务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摘录:原告陈某东诉称,被告杨某怀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2015年3月间,原告向被告杨某怀催讨上述借款,被告杨某怀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怀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杨某怀答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但其已经偿还了5000元本金,剩余借款本金金额为25000元。该借款系用于赌博。原告陈某东对被告杨某怀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查明事实:2014年10月,被告杨某怀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向陈某东借人民币叁万元。原、被告在庭审时共同确认,2014年3月份,原告陈某东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被告杨某怀的债权30000元,利息为每日150元。2014年10月份杨某怀出具的借条后,利息转为每月五分。原告确认被告利息付至2014年底。原、被告当庭共同确认,被告借款的用途系用于赌钱。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本案中,原告庭审时称,其不认识被告,是其隔壁朋友平时经常赌钱,认识被告叫我借钱给被告。借款的用途系用于赌钱。原告在受让该债权时明知道该债权系因赌钱而产生,故该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东的诉讼请求。
律小编说案:在实务中,有的是借钱用于赌博,有的是因赌博产生的欠款,这种欠款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但不管是哪一种方式,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出借人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依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查明双方因赌博产生债务的,法院都会将赌博的违法行为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出借人和借款人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且赌资也会被追缴。因为,这种情形下该案件不但是一个请求返还借款的民事纠纷,而且还可能是一个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有人认为,双方的借贷合同既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所以本金应当返还给出借人,否则借款人即借到了款项,又不承担返还责任,从中获得利益,对出借人说来说不公平。对于这种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本金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在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有的法院也是支持返还本金的,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就是赌博产生的债务,在民事程序上处理是否公平,后面还涉及到治安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所以不可能让借款人从中获得利益的。
另外,小编要提醒的是出借人也不必过于担心,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并不知道借款人的用途,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违法犯罪的,该债务仍是合法债务,哪怕借款人在事后用该借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心态,该借款都是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对于大额的借款,最好还是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借款用途,以表明出借人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至于借款人借到款项后实际干什么用,则与出借人就没有什么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