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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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2-25 23:02:06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原创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黎某1,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3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03,联系电话:
答辩人黎某1针对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黎某1作为原告宋某某的女儿,愿意尽到赡养义务,愿意每位子女按月轮流赡养。
二、若原告不愿意每位子女轮流赡养,其主张的答辩人每月支付700元赡养费明显偏高,答辩人愿意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医药费初医保报销部分外,由原告四位子女平摊。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具体理由:1、按照2020年四川省农村人均消费支付每年为14953元,每个月为1246元,原告有四位子女,每位子女每月承担200元,共计800元,原告有高龄补贴每月60元,养老金100元,因此,答辩人黎某1答应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较为合理,且答辩人的家庭情况为丈夫的父母健在、加上原告,共计三位老人,负担较重,没有固定收入,今年已年满60周岁,劳动能力明显下降,又多病,现在连房屋居住的地方均没有,住在儿子家。
2、原告丈夫(即四位子女父亲)去世,遗留下的存款、工资等,共计7万元,在原告处,其中包括四位子女应当分割的部分。因此,原告主张的每月700元赡养费过高,答辩人同意的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较为合理。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