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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刑事律师转载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京一分检四部刑申通〔2021〕Z19号
申诉人魏某某,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魏某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55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村防火值班室内,因琐事纠纷与申诉人魏某某(男,58岁)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申诉人魏某某用拳击打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头面部,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头皮血肿、面部挫伤,牙齿创伤性脱落,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击打申诉人魏某某的头面部及肩部,致申诉人魏某某头皮血肿、面部开放性损伤、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申诉理由。经审查,案发现场人员包括申诉人魏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及证人田某某,申诉人魏某某陈述只是对孙某某进行实施了推其出房屋的行为,并未实施击打。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辩称魏某某首先击打其面部并致牙齿脱落,用木棍对魏某某进行击打的行为系防卫,该情节得到证人田某某的证实。目前能够证实案发经过的证据只有三人的言辞证据,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本院认为,现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申诉人魏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55号不起诉决定。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