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凌灿伟
手机:15881838374
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您当前的位置: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婚姻家庭>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子的情形||大竹县律师
`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子的情形||大竹县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4-26 22:04:40

分享到:0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子的情形||大竹县律师

导读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子的情形一般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丧失情形时,便会出现继承权丧失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子女都是能继承父母遗产的,除非是父母生前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便无法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一、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子的情形

  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房产的情形有父母订立了将所有遗产赠与给其他人员的遗嘱,或者是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分别是: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婚姻家庭律师 大竹继承律师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县工伤律师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遗产继承权利丧失后能否恢复

  遗产继承权利丧失后还能够恢复。温馨提醒,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亦或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事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恢复遗产继承权利。

  三、继承权丧失与放弃的区别

  取消继承权与放弃继承权有些如下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取消继承权主体一般为被继承人,而放弃继承主体一般为继承人;

  2.产生条件不同,取消继承一般条件为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等恶劣行为,而放弃继承则因继承人主动放弃而产生;

  3.其他区别。

 

电话联系

  • 15881838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