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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大竹县律师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形式:
(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价格协议,也称为横向定价协议或者横向价格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2)限制数量协议限制数量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控制价格的行为。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3)分割市场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也称为协议划分市场,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彼此之间竞争的行为。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在技术转让和设备买卖过程中,转让方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购买新设备的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协议联合抵制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协议,共同拒绝购买或者销售交易相对人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6)其它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同时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列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之外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醒您,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