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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7-02 23:07:08
死亡赔偿金性质是什么||大竹县律师
导读:
死亡赔偿金性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一项民事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在分配时,是不能将其作为遗产进入到继承程序当中的。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已经相当明确。温馨提醒,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金,是对死者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普通债权人不能直接主张债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上,根据“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应综合考虑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感情亲疏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分配规则,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尽了主要的抚养(扶养)义务等。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1.权利人的确定,一般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同时对非同一顺位的其他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的人,亦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是否为权利人。大竹县离婚律师
2.分配规则,虽司法解释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的,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在分配时不适用《民法典》中法定继承均等分配的原则,而应根据前述原则,根据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应得的份额。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工伤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一般不可以。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最高法院意见也不统一,各地做法不同,说明该问题值得探讨。通过对死亡赔偿的前提、死亡赔偿的时间、死亡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赔偿数额、从立法原意、民间风俗习惯、人身专属性等方面的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视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