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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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4-10-10 23:10:27
关于陈某伦与王某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代理词||大竹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伦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原告陈某伦向被告王某媛转账的行为性质是支付彩礼,还是一般赠与行为;(2)、被告收取原告的钱财是否应当退还;(3)、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否过了诉讼时效;(4)、现金15000元、购买手表16300元是否是彩礼;(5)、原告向被告转账中备注的生日快乐等字符的金额是否应当扣除。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方代理人认为陈某伦向王某媛转账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彩礼,不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具体理由为: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相识,双方以本着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且被告主动提出要和原告过一辈子,要求原告挣到300万元就结婚等,当时原告有配偶,因为被告的介入,原告与结发妻子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结婚。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主动提出要与原告名正言顺的一辈子在一起等,原告给被告转账的目的是奔着结婚,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给付钱财未按照风俗习惯给付,以及认为绝大部分转账时表达爱意、自愿给付等不成立,若被告不是主动向原告表示与其结婚,则原告不会向被告转账,转账金额高达约50万。累计的金额达到了较大。因此,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性质,应认定为彩礼,而不是一般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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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被告收取的钱财应当退还给原
告。
具体理由:原被告在一起的时间仅为六天时间(成都三天时间,哈尔滨市三天时间),双方未办理结婚证,未举行婚礼,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系被告不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等。因此,被告收取的原告的财务,应当予以退还。
三、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退还所有的款项,未过诉讼时效。
具体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相识,从2017年
8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原告一直向被告转账,中间转账未间断,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从2022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并不是从第一开始转账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返还支付的款项,未过诉讼时效。
四、原告在成都支付给被告的15000元现金以及购买了16300元手表,应当作为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具体理由为:原告于2018年在成都给付被告现金15000元(该15000元存入被告的邮政银行账户)及购买16300元手表,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对被告收到15000元现金及手表予以认可,原告之所以支付给被告现金及手表,是以本着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该15000元及手表,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予以退还。
五、原告方代理人认为原告通过微信转帐给被告带有特殊字符的金额,应作为彩礼,不应当予以扣除。
具体理由:原被告交往的目的是奔着结婚,被告主动跟原告说要与其结婚,但是需要挣齐300万元,原告为了挣钱,就出国务工,把自己挣得钱陆续转给原告,其中转给原告的带有特殊字符的金额在其中,该金额应当作为彩礼,不应当予以扣除。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