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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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1-11-12 18:11:07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谭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谭某某构成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发同案犯,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第一次询问。
第六、被告谭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