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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解读:骗取贷款构成犯罪,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大竹县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2-02 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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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解读:骗取贷款构成犯罪,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行为在《刑法》上可能会涉嫌构成两个罪名——【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那么当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被认定存在骗取贷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该借款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

本文通过最高法院一则判例,对此问题展开分析和解读——

目前实践中有两种裁判思路:

对于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被认定存在骗取贷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该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目前有两种裁判思路:

一种认为借款合同系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一种认为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应区分来看,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作为一个独立层面,应依据《合同法》有关效力认定的规定来界定,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参考实践中的判例来看,笔者认为这两种思路并不全然矛盾。

来看最高法院一则判例: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

(案例比较复杂,涉及【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担保责任认定】等多个方面,本文仅针对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部分作介绍分析)

农发行科尔沁支行(贷款方)与万通粮油公司(借款方),陆续签订九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计借款金额2亿元人民币),约定了借款期限、用途、利率、逾期罚息等合同事项。

其后,因万通粮油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方利丰海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于是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万通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因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看:万通粮油公司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向农发行科尔沁支行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其贷款。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万通粮油公司的骗贷行为已被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万通粮油公司因实施了以欺骗方法获取贷款并牟利的行为,而被刑事判决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该行为在民事上亦应评价为无效行为,故本案所涉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另一笔借款已清偿完毕)应为无效合同。

后因担保方利丰海运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经审理: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对于借款合同系无效的认定,认为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应为有效合同。

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及其履行看,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属被欺诈一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对合同享有撤销权,然而,其并未主张撤销,故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应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述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系有效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从刑事犯罪层面来看:虽万通粮油公司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了农发行科尔沁支行的贷款,但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并未参与其骗取贷款等不法行为;二是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农发行科尔沁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而万通粮油公司也依照约定使用了资金,只是资金回款后未如约还款,而是挪作他用。而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来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其中(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理解为合同订立双方共同“掩盖”。

而本案中,农发行科尔沁支行作为被欺诈方,并未参与万通粮油公司的骗贷行为,因此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及其履行看,案涉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骗取贷款构成犯罪,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关键是什么?

由此我们分析,骗取贷款构成犯罪,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关键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

一是考察民事交易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二是考察缔约意思的真实性;(1)从前者来看,交易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除了要考察该交易行为是否涉及犯罪,还要考察双方交易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比如上述案例中,一方骗取贷款的行为虽涉及刑事犯罪,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存在主观目的的根本差异,即行为人骗取贷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同时作为被欺诈者的另一方(债权方)来说,也并未参与骗取贷款等不法行为之中。

(2)从后者来看,从民事交易关系而言,要考察借款方与出借方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

比如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向银行借款,虽采用了刑法所规制的虚假手段,但是其借款的意思是真实的,而出借方未参与骗贷行为,其出借意思也是真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一以骗贷犯罪行为成立,即否认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必然将有大量金融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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