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手机:15881838374
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11-20 23:11:49
大竹律师发表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凌某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81838374(系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肖某,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7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0702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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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帮助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提供保证人或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肖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局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局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申请人认为,肖某平时表现良好,并在宣汉县县城范围内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犯罪嫌疑人肖某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综上,对嫌疑人肖某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