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凌灿伟
手机:15881838374
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您当前的位置: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合同纠纷>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77
`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77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4-20 20:04:31

分享到:0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77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蔡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X

答辩人蔡某某针对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蔡某某同意将香猪30头交给原告,但是原告必须支付答辩人代养费13.2万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计算方式为:每月2000元×66个月)。

具体理由为:答辩人蔡某某与原告于2016年6月签订香猪《代养协议》,约定原告将香猪交给答辩人代养,每月的代养费为2000元,饲料和人工由答辩人负责,从原告将香猪交给答辩人后,原告从未支付代养费,从签订协议到至今,长达66个月,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132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若原告不支付代养费132000元,则答辩人享有不安抗辩权,即拒绝交付香猪给原告。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香猪折价款47250元,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享有交付香猪或则折价款给原告,其选择权给属于答辩人,而不是原告。

三、若原告不愿意支付答辩人代养费,答辩人所养的香猪已经从最初原告交付的斤数,长成上百斤的猪,则超出原告交付时的重量的部分,应当按照35元/斤计算,由原告支付给答辩人。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电话联系

  • 15881838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