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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1-29 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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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恋爱期间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的转账能要求返还吗
判断转账是否能要求返还,主要是看该笔转账的性质是被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一般情况下,下面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赠与,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第一种是转账金额比较特殊,例如520,1314等数字的时候可以认定为赠与,第二种是转账时明确备注说是赠与,将来不要求返还的。通常转账普通数额时,若无其他证明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认定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是要提供转账的凭证,还需要有相关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进行佐证。大竹县律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看出,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大要件:一是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二是完成了款项的交付行为。大竹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三、恋爱期间对房产等能加名的财产更名后还能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不仅转账是经济往来,房产、车辆、股权等的署名也属于经济往来的一种,在分手后同样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目前对于房产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情侣双方对房产的出资及归属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属于出资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例外。
(二)没有约定的,则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是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怎么办?
未登记方若是出资份额不多,则可以通过提供出资购房证明的办法来要求分割房产,由登记方补偿自己的权利份额;若是未登记方出资占据绝大部分,则可以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2.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这种情况下有三种可能:
一是双方各自出资,共同支付首付和贷款;
二是一方单独支付首付,贷款共同承担;
三是双方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子女共同还贷。
首先,按照《物权法》103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应认定为情侣双方按照各自出资额所占比例对共同购买房屋按份共有。其次,一般由双方协商房屋归谁,对没得到房子的一方享有的权利份额得到房子的一方要进行补偿,补偿额要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购买时价格进行认定。协商不成,只能将房屋出卖后的价款按照各自出资情况分配。另外父母帮忙买房子尽量签署一份协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和出资性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而无法追回这笔出资钱款。
3.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若是没有结婚就分手了,要回的可能性比较大,若是已经结婚了后又离婚,则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等其他情况来判断。
关于车辆,我们团队办理的一个案件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在恋爱期间,女方给男方买了一辆保时捷,女方将款项直接打给了车行,上牌等事情都由男方办理,车辆也是在男方名下,因女方不会开车,车辆一直由男方驾驶和使用。分手以后,女方要求男方返还购车款,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几经波折,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女方胜诉,要回了买车款。
四、恋爱期间的书面赠与行为尚未实现,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对方兑现吗?
恋爱期间已经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是未实际履行,在履行的过程中分手了,被赠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呢?若是已经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履行的,如果是一般性的赠与合同,未转移权利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五、赠与可以撤销吗?
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的时候说我送出去的东西不是想收回就可以收回吗?答案显然不是,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撤销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这一法条可知,撤销是有时间和具体条件限制的,而不是能任意撤销。所以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事后需要撤销需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要不就是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要不就是赠与合同尚未进行公证。所以也借此机会提醒大家,恋爱期间的房产、车辆、珠宝首饰、大额资金等的赠与,如果想保证后续没有争议,尽量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六、有哪些常见的纠纷及经典的案例,目前的裁判方向?
通过检索广东省部分地区法院的若干裁判案例发现,多数法院还是倾向于不支持恋爱期间仅凭转账凭证来主张借贷关系,认为债权人虽提供了转账凭证,但不能以此得出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结论。因此,一方感情用事,转账给对方却没有备注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时,法院通常会按照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要求原告(出借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也存在少数案例认为出借人只要提供了转账凭证,就可视为出借人对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若另一方对接收的款项无法予以说明并加以佐证,不足以证明非借贷关系。
下面我就这种少数情况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当事人黄某在恋爱期间向其男朋友转账人民币99000元,在双方关系闹僵后起诉到法院,黄某向法庭提供了支付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99000元,对方则主张该笔转账是黄某对自己的赠与,从未说过是借款,双方各执一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黄某胜诉,对方应向黄某返还99000元的款项。法院认为:黄某提交了向对方转账99,000元的转账凭证,即应视为黄某作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对方抗辩转账系黄某履行双方赠与合同关系中确定的赠与付款义务,即是主张双方之间还存在黄某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方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对方说是恋爱期间黄某对自己的赠与,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判决对方返还黄某该笔转账。
这里需要告知大家,案件是否胜诉要综合分析,不可仅凭自己查询的法条就认定自己肯定是胜诉无望,而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您发现自己的权利受损,应该积极的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七、从法律方面给恋爱中的男女一些经济往来的建议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般没有留下证据说明经济往来的用途及性质,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
(1)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例如借条、借款合同、赠与合同、购房购车等协议书或者其他相关的能证明经济往来性质的书面凭证或者电话录音。
(2)发生纠纷后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力,积极追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赠与合同如果能进行公证尽量进行公证,以保护受赠与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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