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凌灿伟
手机:15881838374
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您当前的位置: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大竹县律师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大竹县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6-06 20:06:14

分享到:0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大竹县律师

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在民法典当中并没有作相关规定,应当是依据当事人的自身情况自行协商约定的。合同违约金与定金同时在合同当中约定后是不可以一并使用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二、违约金与定金可以一起使用吗

  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同时适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出现违约行为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房产律师

  温馨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可以诉讼处理吗

  房屋买卖违约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的方式处理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电话联系

  • 15881838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