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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凌灿伟律师发表的关于 黄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代理词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3-03 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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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凌灿伟律师发表的

黄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沈某某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原告黄某某是否具有单独起诉的资格;(2)、本案中借款本金是17万元,还是按照20万元;(3)、本案中的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应当支持利息;(4)、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主张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一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5)、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合伙,还是借贷。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黄某某不具有单独起诉的资

具体理由: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欠条来看,欠条上载明的债权人为邹某、黄某某,且该债权一直是沈某某与邹某联系,黄某某没有参与,只是俩人作为夫妻。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起诉或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主体认定等,人民法院应当追加邹某为共同的被告。因此,原告黄某某不具有单独起诉的资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大竹县律师

二、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本金应当是17万元,而

不是20万元。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具体理由: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交付给被告20万元借款的证据,而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只收到17万元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不能提供交付20万元借款的证据,被告自认收到17万元借款,对于被告的自认,原告不需要提供17万元的证据。因此,本案借款的本金应认定为17万元。 大竹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三、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的本息25万元,5万元为利息计算不准确。大竹县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民间借贷律师

具体理由: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的本金存在争议,因本

金存在争议,则计算出来的利息明显存在错误,且原告未提供双方借款的利率,双方利率的陈述均不一致。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有误,且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法院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利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不支持原告的利息。

四、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主张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一度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

具体理由为:原告向法院出具的证据《还款计划》和《欠条》,两张字据的时间为:《欠条》出具的时间是2021年6月19日,《还款计划》出具的时间是2020年9月11日,原告按照《欠条》向法院起诉借款本息为25万元,《欠条》上未载明利息,则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五、若法院支持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则原告起诉的金额应按照《还款计划》,即只能支持未按时履行的金额,对于未到期的金额,则不能起诉,即只能支持被告未履行的金额6.9万元(被告从出具字据至2022年已经偿还了6.1万元)。

六、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审理本案,因原告未提供双方合伙结算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具体理由:根据庭审中沈某某的答辩,陈述欠款的由来,以及双方合伙的经过,因双方合伙,根据合伙的初衷,出现盈利及亏损,由双方利润共享和共担风险,双方合伙的项目因出现亏损,邹某仍然按照月利率3%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分区利润,明显违背合伙的初衷。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双方合伙结算的证据,原告主张的借贷不应当支持。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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