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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4-03 15:04:56
工伤赔偿是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或者患上职业病而获得的赔偿,那么,上班车祸身亡如何认定工伤?接下来由大竹县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大竹县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上班车祸身亡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1、上班车祸身亡是可认定为工伤的。
2、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打车上班发生车祸,且事故不是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索赔的程序有哪些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发生工伤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才能最终拿到工伤的赔偿。而这其中,就包括了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
案例:
华某系A公司员工。2019年3月,早上6时左右,华某和往常一样,从居住地驾驶电动车去公司上班,行至一路口时,遇到一辆重型货车右转,华某避让不及,发生车祸死亡。经交警认定,重型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公司认为,华某居住地到公司车程一般用时40分钟,公司的上班时间为8时25分,其提前2小时出发,明显不符合常理。据公司员工反映,华某会到附近捡木条及种蔬菜。公司认为华某每天干两份工作,在上班打卡前从事与公司无关的工作,故其发生车祸死亡不属于工伤。
经人社局调查、审核后认为,华某受伤情形符合上班途中、合理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等因素,认定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对此,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对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处于其上班途中无异议,但提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上班途中合理范围。
裁判说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华某从其居住地到公司骑行路程为10.2公里。事故发生当天,华某未吃早餐,单位亦不向员工提供早餐。从事故发生当月,华某的18天考勤记录显示,其有14次打卡时间都在8点之前。据华某的一名同事陈述,华某骑电动车上下班,下班时会捎带捡拾的废木条回家烧柴火用,在公司两三平米的花坛中有种植蔬菜。另一名负责开门的同事陈述,公司开门时华某都已在外面等候。
法院认为,驾驶电动车从华某居住地至单位一般需用时40分钟,但驾驶时间因人而异,与行驶速度、驾驶习惯及路况均有一定关联。事故发生当天华某未吃早饭,不排除其需要利用早到的时间吃早餐。人社局认定华某系合理时间的上班途中并无不当。华某虽存在利用上班前时间捡拾废木条或工作之余种植蔬菜,但以上情形不能构成华某在A公司之外从事另一工作,不能改变事发当日华某至A公司所在地系出于到该公司上班的基本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打车上班发生车祸,且事故不是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大竹县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