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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1-08-03 20:08:02
- 案例分析 -
2017年5月6日,左某等五人(出售方、甲方)与陈某(买受方、乙方)经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xx区xx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成交总价为10100000元。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2017年5月31日支付800000元,网签后过户前一天支付9000000元,户口迁出后支付**元。。该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约定,甲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方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户口迁出的,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户口迁出义务。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随后,甲乙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甲方承诺在2018年2月28日之前,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如因甲方原因未如期或无法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意按照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款(即10100000元)的20%作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18年3月8日,甲方仍未按照约定迁出户口,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履行户口迁出义务并支付未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交易户口事宜约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五人共同承诺将涉案房屋的全部户口迁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其内部责任问题,可另行解决。但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情况等因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调整,酌情确定为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