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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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9-17 23:09:54
大竹县律师发表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芳,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2月15 日,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0215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宁某明,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7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890702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县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宁某佳随女方生活,依法判决婚生子宁某轩随男方生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2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宁某佳,2017年1月7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宁某轩。
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原告:李某芳,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2月15 日,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0215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宁某明,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7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890702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县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宁某佳随女方生活,依法判决婚生子宁某轩随男方生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2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宁某佳,2017年1月7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宁某轩。
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