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凌灿伟
手机:15881838374
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您当前的位置: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刑事辩护> 大竹律师发表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意见书
`

大竹律师发表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意见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3-13 17:03:12

分享到:0

大竹律师发表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意见书

关于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亲属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为其依法辩护。现就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是否起诉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冯某某是犯罪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只是想免费到北京去玩,将四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自己并未亲自操作转账,由于法律意思的淡薄,导致自己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明显区别于其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辩护人认为贵院能够对冯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2、嫌疑人冯某某在实施犯罪之前,有正当的职业,系水电工,有固定的职业,且是初犯,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现实危险性,也非暴力性犯罪,不会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未受过刑事处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都较小,即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较好。大竹刑事律师

3、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愿意退赃,愿意认罪认罚,且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的;

4、虽然犯罪嫌疑人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本人获利较少,仅仅为32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具有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节,建议贵院对冯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合法权益,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   月   日

电话联系

  • 15881838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