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手机:15881838374
邮箱:157161784@qq.com
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4-11-09 23:11:14
恢复执行申请书||大竹律师
申请人:蒋某锋,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3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103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向某昭,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204196909XXXXXX,住重庆市万州区,联系电话:
执行请求:
1、请求贵院恢复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 01XX 民初13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向某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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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蒋某锋与被申请人向某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向某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锋汽车租赁费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向某昭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向某昭未按时履行,申请人于 2023年3月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渝01XX执25XX号之一,贵院于2023年7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大竹律师
申请人:蒋某锋,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3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103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向某昭,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204196909XXXXXX,住重庆市万州区,联系电话:
执行请求:
1、请求贵院恢复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 01XX 民初13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向某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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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蒋某锋与被申请人向某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向某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锋汽车租赁费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向某昭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向某昭未按时履行,申请人于 2023年3月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渝01XX执25XX号之一,贵院于2023年7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