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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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1-20 22:01:38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孟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孟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在校大学生。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孟某某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检察院的询问等。
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受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系自愿行为,且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受害人认为与被告人的关系系男女朋友关系,愿意发生性关系。
第六、被告孟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三年或三年以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