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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5-05 21:05:45
男子私下将夫妻共同所有价值10余万元的北京现代轿车转让给第三人,妻子发现后将男子告上法庭。近日,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纠纷,经审理判决男子与第三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车辆。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案情 离婚律师凌灿伟
2015年3月7日,高某开车回娘家看望孩子,将车停放于小区内。次日上午,高某发现车不见了,经多方寻找未果,遂于3月9日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该车的车钥匙本人一把,丈夫陈某一把,现两人正在闹离婚,怀疑是陈某将车开走”。经调看小区监控录像,证实是陈某将车开走。
3月9日,陈某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次日,过户给自己的弟媳杨某,并与其签订《车辆过户协议》一份,约定:“将权属属于自己的小汽车以9.5万元转让给杨某。付款方式:转户当日现金付清,扣除在杨某的借款玖万元,应补伍仟元正现金”。履行完毕车辆的过户手续后,陈某向杨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实收杨某汽车款5000元。
高某认为,陈某未经同意私自将车辆过户给杨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明知车辆并非陈某个人所有却仍然受让,属恶意串通,转让行为应属无效,遂于3月26日将丈夫陈某诉至彭州市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与第三人杨某达成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杨某返还车辆;被告和第三人杨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将汽车过户给杨某是征得高某同意的,过户手续合法;且将车过户给杨某是用于偿还夫妻所欠杨某的共同债务9万元,其在收到杨某给付的汽车款5000元和退还的借条后,便将借条撕毁,其与杨某并非恶意串通。
第三人的辩称意见与被告陈某一致,为证明其主张,杨英申请李某、吴某出庭作证。李某、吴某系被告陈某的亲生父母,同时系杨某的公、婆。
庭审中,李某称原告高某和被告陈某向杨某第一次借款的时间是2009年7月、8月,而吴某称第一次借款时间是1990年7月、8月,后又改为2009年7月、8月,二人证人证言有矛盾之处。且二人都称原、被告每次向杨某借款均有原告和被告、杨某和杨某的丈夫以及他们二人在场,且是现金交付,均由被告陈某向杨某打借条,原告高某未在借条上签字。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车辆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先过户到自己名下,而后又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已侵害共同共有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人李某、吴某二人陈述的借款时间前后矛盾,且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向杨某借款9万元的借条,因此对被告及第三人称原、被告夫妻共同在第三人处借款9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三人杨某身为被告的弟媳,其明知小轿车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未到场签字认可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车辆转让协议,并将该车辆过户在其名下,并非善意。
综上,陈某处置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行为未得到共有人的追认,且受让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讼争车辆,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2015年10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