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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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5117201410876641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210办公室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11-21 23:11:36
大竹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谷某睿,男,汉族,2011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11012XXXX
答辩人:付某,女,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1013XXXX,系谷某睿之母亲。联系方式
答辩人:谷某东,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810327XXXX,系谷某睿之父亲.
答辩人谷某睿、付某、谷某东针对原告刘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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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辩人谷某睿、付某、谷某东认为原告刘成起诉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服。
具体理由:原告起诉“2023年5月18日,被告四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三台小学校组织学校学生观看文艺演出。原告刘成和被告一谷某睿为前后的位置,学校众多学生为观看文艺演出都站在凳子上,原告刘成和被告一谷某睿两人均系一侧下肢站在自己凳子,另一侧下肢站立在对方的凳子上。中途,被告一谷某睿将其中一把凳子取走,导致原告刘成摔倒在地无法起立,后学校老师将受伤的刘成送至广安市人民医院。”不属实,本案的实际情况为在观看演出的中途,答辩人谷某睿在中途去上厕所,上厕所回来,发现原告将脚站在答辩人谷某睿的凳子上,答辩人多次叫原告从板凳上下来,原告一直不下来,当时老师又不在现场,迫于无耐,答辩人谷某睿将凳子撤离,导致原告受伤。
二、原告受伤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具体理由为:原告受伤系原告站在答辩人谷某睿的凳子上,在谷某睿多次要求原告从凳子上下来的情况下,迫于无耐答辩人谷某睿作出的行为。因此,原告存在重大过错。
三、答辩人谷某睿即便存在过错,也只能是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理由与第二点的理由相同。
四、答辩人认为被告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三台小学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该过错责任应当大于答辩人谷某睿。
具体理由:在文艺演出期间,学校老师应当在现场对学生进行管理,事故发生时,负责管理学生的老师,并没有在场,学校存在管理失职,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五、答辩人谷某睿对原告单方面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
六、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具体如下:
1、医药费以具体票据、病例、处方签、检查报告等确定具体金额,且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的医药费 8146元,在确定责任比例后应当予以扣除。
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张。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其标准按照20元每天计算;
4、护理费标准按照80元每天计算(原告系农村户口),护理期限按照住院期限予以确定;
5、交通费标准过高,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营养费按照住院期间20元每天计算,期限以住院天数为准,且必须有医嘱载明加强营养;
7、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必须以双方共同申请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8、鉴定费属于原告的举证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所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七、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起诉答辩人的诉讼主张,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