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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02-15 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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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5月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050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8P2XXXX,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2月2日,身份证号码51011219881202XXXX,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联系电话:

被告:刘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月18日,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0118XXXX,住四川省宜宾市,联系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俩被告退还原告15400元,交通费1200元,共计16600元;大竹专业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2、依法判决俩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刘某系经办人,张某某系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22年3月18日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原告邓某某委托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金融及银行机构融资,融资金额为伍拾万元,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的费率为2%等,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了22000元,因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银行融资成功,2022年4月15日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退款申请》,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支付原告车旅费1200元,被告刘某作为经办人,被告刘某承诺若公司不支付16600元,则自己支付,被告四川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多次联系俩被告退款事宜,俩被告到至今仍然未退款。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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