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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4-01-11 23:01:04
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大概有两种,分别是同居期间的财物混用和恋爱期间的赠与。前者一般按照《物权法》处理,属于共有关系,无论是财物还是债务都是共同承担;后者按照《合同法》处理,像是赠送的钱、首饰、包包,一旦完成交付就属于赠与,索要的可能性不大。
1、同居期间产生的财物混用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同,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义务和权利,不过在两个人共同生活的时候,经常会发生财物混用的情况,这个时候就可以按照《物权法》的共有关系解释。大概意思就是说,两个人在一起生活的时候产生的财物、债务以及其他东西,属于两个人的东西,应该进行平等分割。不过从实际角度看,两个人可分的东西并不多,毕竟不是婚姻关系,最多就是一些装饰品或者日用品,不用特别在意。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县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2、恋爱期间的赠与
恋爱分手之后,真正能达到纠纷地步的,往往是两个人之间互赠的东西,可能一方赠送给另外一方珍贵的东西,像是房子、车子、首饰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主要是按照《合同法》处理。大概意思是已经完成交付的东西无法要回,在完成交付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当然,也可以想办法起诉,不过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就算双方有表示是借还的关系,也要拿出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物权法》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总结下来一句话,共有或者混用的东西平等分割,已经完成赠与的东西难以要回。不过具体要根据法院判定为准,建议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