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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1-23 15:01:01
大竹律师‖欠条上约定利息从何时起算?
【案情】
李某某营了一家农药店,郑某某在李某某营的农药店里赊账购买农药化肥。经结算,郑某某尚欠李小农药款5600元。郑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今欠到李小农药款5600元,约定月利率2%”。
【分歧】
欠条约定了支付的利息,但起算给付利息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第一种观点认为,给付利息的时间起算点应从出具欠条之日。由于出具欠条,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利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给付利息的时间起算点应从确定的支付价款的日期开始计付。何时应支付货款,何时就应该开始计算欠款利息。虽然欠条上约定了月利率,但实为逾期支付利息,理所当然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货款的支付是有约定的,不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协议,按照交易习俗,一般是出卖人交货后,买受人立即支付货款。买受人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出卖人同意出具欠条。对于出卖人以出具欠条方式支付价款的,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支付价款的日期为付款日期,利息自买受人应支付价款之日起算。出具欠条的日期对及利息的计算没有法律意义。在本案中,李小要求郑某某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判决给付之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