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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上诉状 (交通事故)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5-29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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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上诉状

交通事故

上诉人: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1月2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7012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xxxxxxxx村,联系电话:138828XXXX (系何某某女儿)      

上诉人:李某珍,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2月5日,身份证号码513001196XX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xxx路13号,联系电话:138828xxxxx (系何某某女儿)   

被上诉人:罗某某,女,汉族,出生于2002年10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0210111865,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某某村3组,联系电话:151818xxxxx  (系交通事故肇事人)

被上诉人:唐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8月2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20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某某某村3组,联系电话:1528328xxxxx(系罗某某母亲)

被上诉人:罗某燕,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6月1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xx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某某村3组,联系电话:1528328xxxxx(系罗某某父亲)

何某某于2022年5月24日死亡,上诉人李某某、李某珍系何某某的女儿,俩位上诉人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1、依法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部分改判被上诉人唐某某、罗某燕、罗某某共同赔偿给俩上诉人医药费38534.48元,护理费23550元,其他的以一审判决为准。   交通事故律师凌灿伟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判决医药费时,扣除了(2020)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案件中已经解决后续治疗费35000元,明显错误。

具体理由为:(2020)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案件中已经解决的后续治疗费35000元,主要是依据竹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该35000元为何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后续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所产生的医药费,而本次诉讼的医药费并不是何某某颅骨修补所产生的,而一审法院以本次所产生的医药费,扣除35000元明显错误。

二、一审法院在判决护理费时,以(2020)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案件中已经解决定残后三年护理费,认为何某某要求解决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8月19日157天的护理费在定残后的三年内,不予解决护理费,明显错误。

具体理由为:虽然(2020)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案件中已经解决了何某某定残后三年护理费,但是大竹县人民医院的病例,明确载明何某某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因(2020)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案件中已经解决了何某某定残后三年护理费,且三年的护理费为1人护理。所以,此次诉讼何某某仅主张了1人的护理费(在起诉时已经根据病例载明的护理人数2人减去已经解决的1人护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的护理费明显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且未查清。因此,该判决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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