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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发表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3-11-08 2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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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竹县律师发表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某君,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9月22日,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0922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 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B2XXXX,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祁某松,系经理

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EXXXX,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某清,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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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蔡某君 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 。

二、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自身需要,以刷单有回扣的方式让上述原告向其转账,具体为俩被告让原告注册某某叫车巡游车主账号(即原告成为车主),并向其账号(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账,该转账金额为司机车费,并承诺转一次账(即为一单)1000元,扣990元,十五天返10元等方式,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向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账的时间及金额如下:

一、从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蔡某君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该180000元为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返还给原告蔡某君的金额),(一)、2021年7月9日原告蔡某君与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司机车费转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蔡某君借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该捌万元为之前原告蔡某君通过刷单的方式将款项已经转入被告深圳某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利息,2023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司机分期到账协议》,具体约定为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蔡某君80000元,大写:捌万元,分12期返还,每期6666.67元,合同期限自2022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二)、2021年7月10日原告蔡某君与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司机车费转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蔡某君借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该壹拾元为之前原告蔡某君通过刷单的方式将款项已经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支付了利息,2023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司机分期到账协议》,具体约定为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蔡某君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分12期支付,每期8333.33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被告某某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 。

俩被告未按照《司机分期到账协议》的约定,按时返还每期款项,自从签订《司机分期到账协议》,俩被告从未返还一期款项,俩被告严重违约。因此,上述原告要求俩被告一次性返还所有款项。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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