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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网址:http://www.lingcanwei.com/ 时间:2022-07-02 12:07:43
案列详细解读:买车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法律维权‖大竹律师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买车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越来越普遍的一件事,因买车消费而引发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上海法院发布的本所刘耀中律师代理一审胜诉的李女士诉可达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再次引发“汽车消费维权难”的热议。本文通过李女士的案件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类案来梳理司法实务中购车维权的那些事儿。
1.购车后产生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车主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规定中的‘消费者’为判断标准。其依据为该购买车辆其车辆行驶证及所有权证上的登记是否为非营运车辆,而非简单地看其购买的车型外观。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2.车主购车之前须自行了解到“二手车”的定义,办理上牌后车主再以汽车经销商只告知自己车辆需办理“退牌再上牌”却不对“车辆经退牌再上牌即为二手车”的情况作出解释为由主张汽车经销商构成欺诈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 、案号(2019)沪01民终12510号
上海的李女士在上海可达汽车销售公司处购得奔驰汽车一辆,后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李女士说在提车后收到一张二手车购车发票时,才得知自己买了一辆二手车,认为可达公司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处撤销该汽车买卖合同,并提出可达公司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可达公司辩称,李女士所述事实不存在,系争车辆需“先退牌再上牌”的事实是李女士购车时就已知情并同意的,不存在欺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沪上牌的流程规定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车辆登记所操作一系列程序,不可能在上牌人不知情、不配合的情况下进行。故李女士在上牌程序走完,收到购车发票时,才知晓其购买的为二手车,不符合生活常理,对以此主张可达公司构成欺诈,不予认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所有诉讼请求。
3.付款后未提车,车主主张“三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案例2、案号(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21号
家住湖北省武汉市的蔡女士与武汉黄浦威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一辆“福特翼虎”新车,后产生纠纷,蔡女士诉诸法院。她认为在付完全款后提车之前,威汉公司自行维修该车辆,却不做维修记录,意图隐瞒该车受损情况,将维修过的车当做新车交付,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处威汉公司返还购车款及其他代收费用,并三倍赔偿购车款和上牌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女士与威汉公司的《购车合同》有效,在订立《购车合同》时系争车辆未受损,此时威汉公司不构成欺诈。此后,在系争车辆上牌期间威汉公司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受损,虽是在未告知蔡女士的情况下自行维修,但此时车辆还未实际交付,不能认定威汉公司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此外,蔡女士在系争车辆交付前,即发现该车辆受损拒绝提车,并未基于因威汉公司的行为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威汉公司不构成欺诈,蔡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4.经销商未予告知车主的信息,导致该购车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判定汽车经销商该行为构成欺诈。
案例3、案号(2018)川民申2299号
四川的张女士诉遂宁荣和品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再审判决。张女士在该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车辆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在销售前已有过维修记录,诉至法院,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对该信息故意隐瞒,导致其产生错误认知,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法院撤销与该汽车买卖合同,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依据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定,维修记录属于车辆重要信息,经销商不予告知构成欺诈,支持张女士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处经销商退还张女士全部车款并支付车款的三倍赔偿。
5.汽车经销商未予告知的信息仅对消费者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用具有一定程度影响的,法院只判定经销商承担合同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案例4、案号(2019)湘05民终116号
湖南邵阳的康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长安福特蒙迪欧,开了两年后在朋友开的二手车行的系统里,发现该车在购买前进厂维修过,进厂时行驶里程为3200km,认为属于二手车,并且发现在购车时该销售公司未告知该车辆已进行过首次保养并更换过中网,据此与该公司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该公司退还购车车款和购置税,并按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车的登记信息显示为初始登记,出厂里程为200km,其既不属于康某主张的二手车,也不属于试驾车,对康某因此主张该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不予支持,对该汽车销售公司对系争车辆在交付前进行过保养并更换过中网的情况未告知康某的情况,因该信息不属于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的根本信息因此也不构成欺诈,但该信息对消费者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仍具有一定影响,经销商存在告知义务瑕疵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酌定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康某3万元。
6.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经销商如果对新车储存流通环节产生的轻微瑕疵通过轻微手段进行抛光处理,属于新车售前正常合理的整理行为,不告知既不构成欺诈,也不构成对知情权的侵犯。基于汽车质量存在瑕疵的情况,在提车后的6个月内主张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此时经销商承担产品质量举证责任,但此时一般认为经销商对该汽车质量瑕疵不知情,车主若要主张“退一赔三”还需举证经销商在销售该汽车时明知其存在质量问题。
最后,司法实务中全国法院正在推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满足当前群众更愿意在法院解决纠纷的实际需求,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类型多样的调解平台,引入各类调解人员,配备速裁法官或团队,按照自愿、合法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解纷方案和方便、快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汽车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办理等多种渠道诉讼维权,也可以通过自行与经销商协商、联系消费者保护协会、向工商部门投诉等非诉讼方式维权。